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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转自:新华视点公众号

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8月11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公开宣判,以***判处被告人张华宇***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判处被告人张华宇***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张华宇利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党组书记、主任、光大银行党委委员、副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调贷款业务拓展、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3.6271万元。

  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张华宇利用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调***、公司信用评级调整、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9536万元。

  菏泽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被告人张华宇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被告人张华宇犯数罪,应予并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利用影响力***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大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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